濕陷性黃土地基的濕陷特性會對結構物帶來不同程度的危害,使結構物大幅度沉降、開裂、傾斜,甚至嚴重影響其安全和使用。在黃土地區(qū)修筑橋涵等結構物時,應對濕陷性黃土地基有可靠的判定方法和全面的認識,并采取正確的工程措施,防止或消除它的濕陷性。
濕陷性黃土地基的處理方法
1、濕陷性黃土地基應采取攔截、排除地表水的措施。根據濕陷性黃土工程特性和工程要求,因地制宜采取換填土、重錘夯實、強夯法、預浸法、擠密法、化學加固法等措施對地基進行處理。
2、濕陷性黃土地基處理的目的是改善土的性質和結構,減小土的滲水性、壓縮性,控制其濕陷性的發(fā)生,部分或全部消除它的濕陷性。
3、在明確地基濕陷性黃土層的厚度、濕陷性類型、等級等后,應結合結構物的工程性質、施工條件和材料來源等,采取必要的措施,對地基進行處理,滿足結構物在安全、使用方面的要求。
4、橋梁工程中,對較高的墩、臺和超靜定結構,應采用剛性擴大基礎、樁基礎或沉井基礎等形式,并將基礎底面設置到非濕陷性土層中。
5、對全部濕陷性黃土層進行處理,在非自重濕陷性黃土地基,應自基底處理至非濕陷性土層頂面或以土層的濕陷起始壓力來控制處理厚度。
6、消除地基的部分濕陷性主要是處理基礎底面以下適當深度的土層,因為這部分土層的濕陷量一般占總濕陷量的較大一部分,這樣處理后,雖發(fā)生少部分濕陷也不致影響結構物的安全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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